公共衛生師法 第5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公共衛生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公共衛生師證書:一、曾經撤銷或廢止公共衛生師證書。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