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法 第34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四章 罰則 第34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公共衛生師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二、公共衛生師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業務未製作紀錄或報告。三、公共衛生師執業之機構、場所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業務之紀錄或報告未保存或保存未滿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