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法 第33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公共衛生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3條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違反第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名稱使用或變更、申請設立許可之條件、收費規定或廣告內容限制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