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公共衛生師公會由職業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21條公共衛生師公會得設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公共衛生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公共衛生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
- 第22條公共衛生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及任務。三、會員之入會及退會。四、會員代…
- 第23條公共衛生師公會置理事、監事,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 第24條理事、監事任期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上級公共衛生師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下級…
- 第25條公共衛生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
- 第27條公共衛生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職業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
- 第28條公共衛生師公會會員違反法令或章程者,公會得依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予以勸告、警告或停權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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