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法 第24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公共衛生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公會 第24條 理事、監事任期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上級公共衛生師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下級公共衛生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下級公共衛生師公會選派參加上級公共衛生師公會之會員代表,不以該下級公共衛生師公會之理事、監事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