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7條 公共場所應至少每半年檢查AED電池、耗材之有效日期及功能,維持機器正常運作,並製作檢查紀錄,妥善保存至少二年;檢查結果,應登錄於資料庫。AED每次使用結束,應即補充當次耗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