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4條 公共場所應於設置AED之日起七日內,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以下簡稱資料庫)進行登錄;其異動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