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第三條第五項及前條第二項附表地理位置所定區域,劃分如下:一、北區: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金門縣、連江縣。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三、南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四、東區:花蓮縣、臺東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