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0條 醫師施行器官移植手術,應向待移植者或其親屬說明手術之原因、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之併發症、危險、其他可能替代治療方式,及是否為相對禁忌症之捐贈器官,並取得書面同意,始得為之。如拒絕接受手術,醫院應記錄於登錄系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