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法 第6條 法規:人體研究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二章 研究計畫之審查 第6條 前條研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計畫名稱、主持人及研究機構。二、計畫摘要、研究對象及實施方法。三、計畫預定進度。四、研究對象權益之保障、同意之方式及內容。五、研究人力及相關設備需求。六、研究經費需求及其來源。七、預期成果及主要效益。八、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九、研究人員利益衝突事項之揭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