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法 第20條 法規:人體研究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四章 研究計畫之管理 第20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研究計畫之實施,認有侵害研究對象權益之虞,得隨時查核或調閱資料;研究機構與相關人員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