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法 第18條 法規:人體研究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四章 研究計畫之管理 第18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審查會,並公布其結果。前項之查核,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審查會未經查核通過者,不得審查研究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