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6條 法規: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三章 生物檢體之採集及參與者之保護 第6條 生物檢體之採集,應遵行醫學及研究倫理,並應將相關事項以可理解之方式告知參與者,載明於同意書,取得其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前項參與者應為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但特定群體生物資料庫之參與者,不受此限。前項但書之參與者,於未滿七歲者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設置者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於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應取得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第一項同意書之內容,應經設置者之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