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16條 法規: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五章 生物資料庫之運用 第16條 生物醫學研究以人口群或特定群體為基礎者,其材料不得取自未經許可設置之生物資料庫。設置者自行或提供第三人使用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應於參與者同意之範圍、期間、方法內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