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11條 法規: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四章 生物資料庫之管理 第11條 生物檢體或相關資料、資訊遭竊取、洩漏、竄改或受其他侵害情事時,設置者應即查明及通報主管機關,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相關參與者。設置者應訂定前項情事發生時之救濟措施,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