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8條 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證明效期屆滿擬申請展延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原許可證明影本。二、許可證明效期內通過查核之證明。三、設置計畫書所記載之事項有變更,其變更後設置計畫書。前項申請,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