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證明效期屆至前三個月,設置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效期:一、原許可證明影本。二、經生物醫學主管簽認之現行效期內,生物檢體採集、保存狀況及運用之說明。三、經資訊主管簽認之現行效期內資訊安全相關之執行說明。四、次一效期內擬增加或變更事項之說明。前項申請,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