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6條 生物資料庫設置之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發給許可證明;其許可證明效期最長為三年。前項許可證明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設置者名稱與地址及代表人姓名。二、生物資料庫名稱與地址及代表人姓名與相關基本資料。三、生物檢體之保存處所。四、許可證明之效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