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每半年應邀集當地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司法、勞工、新聞、移民等相關機關舉行業務協調會報,研議辦理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措施相關事宜;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