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4條檢察官或法院為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之附條件處分或裁定時,應以書面為之,並送達於被告、被害人及被害人住居所所在地之…
- 第34-1條法院或檢察署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時通知被害人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一、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解送法…
- 第35條警察人員發現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附之條件者,應即報告檢察官或法院。第二十九條規…
- 第36條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警察機關於詢問被害人時,得採取適當之保護及隔離措…
- 第36-1條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自行指定其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該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被害人前項之請…
- 第36-2條被害人受訊問前,檢察官應告知被害人得自行選任符合第三十六條之一資格之人陪同在場。
- 第38條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法院為前項緩刑宣告時,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緩…
- 第39條前條規定,於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之。
- 第40條檢察官或法院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或前條規定所附之條件,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
- 第41條法務部應訂定並執行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之處遇計畫。前項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之相關人員,應接受家庭暴力防治教育及訓練…
- 第42條矯正機關應將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預定出獄之日期通知被害人、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但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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