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三級預防工作等相關支出。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處遇工作相關支出。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等工作相關支出。四、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社工人力費用。五、管理及總務支出。六、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