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應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指派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或遴聘具有法學素養、性別平等意識之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擔任性騷擾事件調解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調解之。
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
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3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3-06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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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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