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依本法第十六條申請調解時,應向有受理申訴管轄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即交由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性騷擾事件調解申請後,認無管轄權者,應立即移送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並通知當事人。
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2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3-06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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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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