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11條 法規: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11條 調解委員不得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或有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