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知悉其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者,得採取下列處置:
一、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二、避免報復情事。
三、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
四、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