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法規: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相關法規 性騷擾防治法母法 第24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下列機關:一、廣播、電視事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二、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