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27條 法規:性騷擾防治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相關法規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27條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前二項規定之裁處權,自被害人提出申訴時起,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