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51條 法規: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相關法規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相關 第六章 附則 第5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下列各款之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處分後,應即通知該管檢察官:一、假釋、緩刑或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之加害人。二、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及犯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經假釋、緩刑或有期徒刑易服社會勞動者。三、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該管檢察官接獲前項通知後,得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或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或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及易服社會勞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