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13條 法規: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相關法規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相關 第二章 預防及通報 第13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