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19條 法規: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19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判決有罪確定之加害人,仍應接受司法警察機關對其照相、採取指紋及採樣去氧核醣核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