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7條 依前條規定請求提供資料時,應檢具公函,敘明法律依據、理由、所需資料類別及資料使用目的。但因犯罪偵防緊急需要,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為之,並再行補送原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