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司法、軍法警察機關於偵查或審理案件有必要時,得請下列機關提供第二條之加害人資料:
一、內政部警政署:提供加害人相片資料。
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提供加害人指紋及去氧核醣核酸紀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