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第17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1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社政、警政、教育、衛生、司法、戶政、民政、移民業務及其他相關機關,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處理之宣導、教育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