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第13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依前條規定實施之家庭處遇計畫滿二年,經評估其家庭無法重建或重建無成效,致兒童及少年無法返家者,應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提出兒童及少年長期輔導計畫。前項長期輔導計畫,應由社會工作人員實施個案管理,提供包括長期安置、永久安置、出養或少年自立生活方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