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相關法規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母法 第2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十五歲以上未就學之被害人,認有提供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必要時,應移請當地公立職業訓練機構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其意願施予職業訓練或推介就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之被害人,應定期或不定期派社會工作人員訪視,協助其適應社會生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