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18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相關法規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安置及服務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四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審前報告如有不完備者,法院得命於七日內補正。前項審前報告應包括安置評估及處遇方式之建議,其報告內容、項目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