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4條 法規: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4條 行政機關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應即派員處理。非管轄案件,受理後應即通報管轄機關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