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2條 法規: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2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前項擴充,指護理之家擴增總樓地板面積或增設床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