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11條 法規: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11條 護理之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擴充床數:一、依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其最近三年之平均占床率未達百分之六十五。二、前一年度或最近一次中央主管機關評鑑結果不合格。三、前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督導考核不合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