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1條 法規:護理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相關法規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中華民國人民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護理人員證書者,得充護理人員。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