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開業醫事機構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7條 法規:離島開業醫事機構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7條 機構應自接受獎勵日起,繼續在原村(里)提供服務至少三年。未滿三年者,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該機構限期依比例返還受領之獎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