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在離島地區開業之醫事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合稱機構)申請獎勵之項目及額度如下:一、裝潢及結構安全鑑定: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二、建置電子紀錄、遠距會診或申報費用所需配置之電腦、相關設備及物品: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三、藥品: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四、醫療器材或居家護理機構設備: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前項獎勵,每一機構以補助一次為限。第一項各款費用獎勵之金額,合計不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第一項各款獎勵項目之補助或獎勵經費者,不得依本辦法重複申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