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開業醫事機構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6條 法規:離島開業醫事機構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6條 機構應於受獎勵購置之設備及器材,以明顯文字標示「衛生福利部獎勵購置」字樣;並依行政院所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列冊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