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開業醫事機構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5條 法規:離島開業醫事機構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5條 機構申請獎勵,應自開業執照或設立許可證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提供意見後,轉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定:一、開業執照或設立許可證書影本。二、前條第一項各款費用支出憑證正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