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第8條 法規: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8條 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預立醫療流程後,監督醫師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核對及簽署;執行其他醫療業務,監督醫師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紙本或電子醫囑記錄。前項核對、簽署及記錄,護理機構得以資通訊或傳真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