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7條 法規: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四章 專科護理師證書及更新 第17條 專科護理師應每六年接受下列專科護理繼續教育課程,其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積分應達一百二十點以上:一、專業課程。二、品質課程。三、人文倫理。四、醫事法規。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應包含感染控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十二點以上,逾二十四點部分,不予採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