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6條 法規: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四章 專科護理師證書及更新 第16條 專科護理師證書,應每六年更新一次。前項更新,應於專科護理師證書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檢具效期屆至日前六年內完成第十七條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但有特殊理由,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其專科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