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第11條 法規: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11條 違反前條規定重複領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或領取交通費補助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不予補助、視其情節撤銷或廢止補助。經前項撤銷或廢止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補助對象返還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