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準則 第5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辦理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應將健康檢查結果通知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前項健康檢查結果發現有需追蹤治療之病症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身心障礙者治療並依其意願轉介至適當醫療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