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法 第39條 法規:助產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相關法規 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責 第39條 助產機構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人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助產機構負責人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該助產機構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